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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稱經濟困難,要求“壓縮”撫養(yǎng)費,法院怎么判?發(fā)表時間:2024-09-02 08:35 撫養(yǎng)費是未成年子女健康生活的主要經濟來源,但父母一方能否以經濟困難為由“壓縮”撫養(yǎng)費?請看武陟縣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同居關系子女撫養(yǎng)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羅某、被告陶某甲于2022年9月相識,于2023年3月按農村習俗舉行結婚典禮儀式后同居生活,當年生育兒子陶某乙,現(xiàn)隨原告在鄭州市生活。2023年5月,雙方進行親子鑒定,經鑒定,確認原告羅某系陶某乙的母親,被告陶某甲系陶某乙的父親。2024年3月,雙方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后分開,因子女撫養(yǎng)問題產生爭執(zhí),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兒子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5000元直至兒子滿十八周歲止。 訴訟過程中,被告陶某甲認為,被告與原告并未進行結婚登記,且被告目前經濟狀況非常困難,一處房屋已抵押貸款,兩套按揭房產也無法支付月供,無力支付原告要求的每月5000元的撫養(yǎng)費,請求法院將每月?lián)狃B(yǎng)費調整為600元。 法院判決 武陟縣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原、被告雙方系同居關系。因孩子陶某乙未滿兩周歲,仍處于哺乳期,應以母親直接撫養(yǎng)為原則,且原告不存在不宜撫養(yǎng)的情形,被告也對原告撫養(yǎng)非婚生子無爭議,故對原告要求撫養(yǎng)非婚生子的請求應予支持。 關于被告支付非婚生子陶某乙撫養(yǎng)費數(shù)額的問題,原告提供的證據僅能顯示出被告名下存在三處房產,但并不足以證明被告現(xiàn)如今的工作情況和收入狀況,且被告提供的證據中顯示該三處房產處于抵押還貸、未支付房款被起訴狀態(tài)。故法院結合當?shù)厣钏?、被告經濟能力等因素,同時考慮孩子的實際需求,酌定被告應當以2023年河南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234.5元的30%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yǎng)費,直至孩子年滿十八周歲。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等規(guī)定,判決非婚生子陶某乙由原告羅某直接撫養(yǎng)。被告陶某甲從本判決生效的當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羅某子女撫養(yǎng)費1006元,直至非婚生子陶某乙成年(十八周歲)。 判決后,承辦法官對雙方當事人耐心釋法析理,雙方均服判息訴。 法官說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guī)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yǎng)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yǎng)費?!痹诒景钢?,原告羅某與被告陶某甲僅按農村習俗舉行結婚典禮儀式后便同居生活,未進行結婚登記,這種關系在法律上被認定為同居關系。因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即有關父母子女關系的規(guī)定同樣適用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陶某乙歸原告羅某直接撫養(yǎng),因此被告應當負擔孩子的撫養(yǎng)費,而在撫養(yǎng)費數(shù)額的確定上,既要保障非婚生子的合法權益,也要結合當?shù)厣钏?,考慮當事人的實際經濟情況,讓孩子在合理的經濟條件下成長,有利于雙方當事人在今后的生活中更好地履行各自的責任,共同為孩子創(chuàng)造一個穩(wěn)定、和諧的成長環(huán)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