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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輪電動車”出車禍 車輛屬性起爭議……發(fā)表時間:2024-08-27 08:28 城市街頭,電動車可謂無處不在。涉及交通事故引致訴訟時,賠償責任的確定和電動車的車輛屬性相關。焦作市中站區(qū)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醉酒駕駛電動車闖紅燈引發(fā)的交通事故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9日,牛某駕車與醉酒駕駛二輪電動車未按交通信號通行的王某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王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王某住院治療。該事故經(jīng)認定:王某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牛某承擔次要責任?,F(xiàn)王某訴至法院,要求牛某、掛靠公司及保險公司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共計12余萬元。 庭審中,保險公司提出抗辯,認為王某應承擔全部責任,保險公司承保的駕駛人無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保險公司對王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是否屬于機動車提出鑒定申請。 法院認為,該事故認定書系交警部門依職權作出的處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證據(jù),被告未提交其他證據(jù)對事故認定書中載明的內容予以推翻,故對該證據(jù)法院予以采信。 針對保險公司申請對原告駕駛的車輛是否屬于機動車進行鑒定,法院認為,在實踐中,二輪電動車行駛在非機動車道,無法上機動車牌照、投保交強險,法律法規(guī)也未規(guī)定駕駛人員應考取何種駕照,因此,此類車輛不屬于普遍認知意義上的機動車;且案涉事故認定書明確載明王某在交通事故發(fā)生時駕駛的是二輪電動車,并依據(jù)非機動車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認定王某應承擔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交警部門以該二輪電動車為非機動車對事故進行處理,已實際認定該二輪電動車為非機動車。綜上所述,被告某保險公司的鑒定申請不具有必要性,法院不予準許。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牛某與原告王某發(fā)生交通事故。該起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牛某承擔該事故的次要責任。 因被告牛某駕駛車輛掛靠在被告某公司名下經(jīng)營,且該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200萬第三者責任險,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對原告損失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和被告牛某承擔40%的賠償責任,被告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王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86334元。 法官提醒 無論是駕駛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都應該嚴格遵守交通規(guī)則,確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切莫心存僥幸心理,釀成悲劇。 |